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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康达尔剥夺股东合法提案权


来源:中国新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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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作为康达尔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1%以上,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康达尔《章程》规定,单独持有康达尔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

因此,京基集团依法享有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出于督促康达尔经营回归正轨,以及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京基集团于2016年6月12日在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提案期间向大会召集人康达尔董事会提交了三个临时提案。

其中第一项议案直指康达尔在无图纸、无预算、无招标、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签署金额高达人民币239亿元的巨额施工合同,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分别达到离奇的超万元,达到市场平均建安成本的3倍,要求上市公司解除或终止该合同;第二、三项议案直指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违法违规,要求改正。

有资深律师指出,京基集团的提案均属《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康达尔《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康达尔董事会依法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然而,康达尔董事会在2016年6月14日公告拒绝接受京基集团提案,且以 “董事会认为京基集团提出的上述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为由,否定京基集团提案,没有说明京基集团提案究竟违反了法律和章程的哪些规定。

在京基集团符合提案股东资格以及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的情形下,康达尔董事会剥夺京基集团作为股东的法定提案权,有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嫌弃,希望监管机关进行调查给与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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