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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首部地方性法规《商丘古城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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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是商丘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于7月29日经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介绍,商丘古城承载着商丘4000多年来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承,是全市人民心目中的无价之宝,是商丘的名片,也是河南的一个名片。将首部地方性法规锁定古城保护立法,既是对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该《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商丘地方立法史的新篇章,标志着商丘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开启了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新模式,增强了法治在深化改革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对于推动商丘市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周树群在发布会上表示,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传达《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实质内涵;二要组织好对《条例》的培训和学习,指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各项具体规定,增强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同时,针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配套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政府及规划部门抓紧制定落实,做好与《条例》的有序衔接,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三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积极落实执法责任人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领导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发布会上,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琦就《条例》的主要特点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他说,《条例》呈现了三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内容涵盖全面,保护标准具体,既对古城整体格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巷等的保护明确了具体内容和标准,同时也强调了对古城历史文化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体现了古城保护的特色,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突出重点保护,兼顾合理利用。《条例》在古城整体环境风貌、传统格局、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城湖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通行、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条例》体现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的理念,倡导和鼓励对古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有利于古城保护的相关产业;三是注重传承发扬,挖掘文化遗产。《条例》中不仅加强了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有形遗产的保护,也突出了古城文化的传承以及文化价值的充分发挥,将古城传统文化、传统产品、历史故事、地方风情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纳入保护范畴。

商丘市政府副市长张弛就《条例》中有关标准的认定、规划的编制等相关配套工作落实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市政府于2014年启动了2016至2030年的《商丘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商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目前,这两个规划的中期成果已完成,下一步将抓紧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商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文物管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就《条例》的有关内容逐一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李钦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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