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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消费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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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体检队”——郑州科视视光,将魔爪伸进几百所学校,危害13万孩子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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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种种惊天黑幕让百姓们直呼“瘆得慌”。

    而我,更关心的是,3月15日这一天之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能如此高涨吗?消费者的诉求还能被持续关注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能走得稍微顺利些吗?

调查:70%遭遇消费侵权 其中一半以上放弃维权

此前,《消费者报道》曾就消费维权问题做过一次权威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调查者遭遇过消费侵权,但其中一半以上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放弃?原因主要有3点:其中,不知道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的占比27.41%;

不想麻烦的占比21.32%;维权成本高耗不起的占比50.6%。其它占比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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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在网上给孩子买了一袋尿不湿,孩子用了过敏,我怀疑是假货,因为之前用同一牌子都没出现过过敏现象。我先找商家沟通,但商家总是各种推诿,一会儿说是我孩子自身的皮肤敏感,一会儿又说需要我提供明确的鉴定证据。我是一个上班族,没有那么多时间跟他们进行来回的沟通,折腾了几天我也嫌麻烦了,就想想算了,自己认栽”,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妈妈告诉记者。

网络消费过程中的电子凭证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

像上诉妈妈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消费者在遭遇侵权的时候,也曾经试图维权,但最终都没有坚持下去。很多商家也是看中了消费者的这个心理,从而采取“拖延、推诿”等踢皮球的方式,最终让消费者不战自退。

记者进一步了解后发现,消费者放弃维权还有一个原因,认为“网络消费过程中的电子凭证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以前实体店买东西的时候,都有纸质的发票啊收据啊,东西不好我们直接拿着这些去说就好了。现在网上消费都是电子凭证,我也不知道拿着这些去跟商家理论,到底有没有用,心里没底”,一位网购多年的张女士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为此,记者特别咨询了从事消费维权纠纷多年的吴律师,吴律师说“早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就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后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又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类型,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明文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3年开始,法律已经承认,大家在网络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电子数据,像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啊,和商家的聊天记录啊,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保存电子数据 市民各有妙招

既然这些电子凭证都可以作为维权时的证据,我们平时就要多注意保存了,不然等事后发生纠纷了再去找,就很难找得到了。

说到保存的方式,记者也就此做了一个调查,发现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市民,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存习惯。

“我平常重要的电话都会录音的,然后一些很关键的聊天记录,比如在网上买大家电的售后约定这些,也都会截图保存下来,这样等后面跟商家沟通就会高效顺畅很多”,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

“我是读法律专业的,我对日常生活中的关键证据保全一直比较重视,防患于未然么。我用的是第三方的保全服务,现在用的是安存科技的一套,有保全电话录音的安存语录,保全互联网金融电子数据的无忧存证,在线合同签约的安存签。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会更有说服力。比如我自己存的录音,交上去作为证据,会被法院质疑是否经过了人为窜改,但是第三方保全的证据真实性会更强,效力自然也更高”,张先生表示。

而也有一部分市民是采取自主保存+第三方保存相结合的方式,一些相对次要的证据自主保存,一些关键证据,则采用更权威的第三方保全服务。

 

     路漫漫其修远兮,315晚会只是吹响了号角,而真正的诚信依赖于我们每个人维权意识的觉醒,依赖于大家对电子数据保全意识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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